有下列構成要件:1、須有債務人的行爲;2、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爲標的;3、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4、債務人、受益人、轉得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法律依據】《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