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限制條件如下:1、破產抵銷權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到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期間內行使;2、有破產抵銷權的債權人應依破產程序申報債權;3、破產債權人行使抵銷權後,超出抵銷額以外的債務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