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爲。如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爲。

2、債務人的行爲是以財產爲標的的。

3、債務人之行爲是有償行爲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爲條件。

4、債務人的行爲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