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時效期間

撤銷權行使的時效期間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