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行政行爲的條件是什麼

可撤銷行政行爲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