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法定期間內所爲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有否認其效力並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爲的權利。
撤銷權的範圍有:
(一)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爲。
(二)債務人的無償行爲。
(三)可撤銷的非正常交易行爲。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