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爲: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侮辱性使用除不要求以營利爲目的),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

主要變現爲: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權包括營利及非營利、惡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

但阻卻違法事由,並不構成肖像侵權,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爲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爲拍攝並公佈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啓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爲記載特定公衆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