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開發商是無權徵收集體土地的,只能由國家徵收後變成國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讓給開發商,變成住宅用地後,使用權爲七十年。【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