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