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一物二賣處理規則如下:1、如果一物二賣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時,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經履行,包括兩種情況: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後買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2)出賣人將物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或交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同一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爲,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出賣人向後買受人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2、如果後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屬於惡意串通或侵權行爲,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