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時期真的失期當斬嗎

秦朝時期真的失期當斬嗎

在秦法中,失期有很多種。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當時所記錄的戰國末期及秦始皇初期的“徭律”爲:“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譯文:爲朝廷徵發徭役,如耽擱不加徵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天到五天,斥責;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所徵發人數已足,應儘速送抵服役處所。降雨不能動工,可免除本次徵發。

上面是徭役,失期是要進行經濟處罰的。

而陳勝、吳廣則是去戍邊,失期按律則是“笞五十”,不過這個懲罰也是蠻重的,打五十大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