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文書、印章類鑑定;2、親子鑑定;3、法醫臨牀鑑定;4、法醫物證學鑑定;5、法醫病理學鑑定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醫療糾紛、屍表檢查、屍體解剖等;6、法醫毒物學鑑定;7、微量物證鑑定。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建立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名冊,根據鑑定對象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隨機選擇和委託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