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書、印章類鑑定;
(2)親子鑑定;
(3)法醫臨牀鑑定;
(4)法醫物證學鑑定;
(5)法醫病理學鑑定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醫療糾紛、屍表檢查、屍體解剖等;
(6)法醫毒物學鑑定;
(7)微量物證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