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法鑑定的項目有:1、安全性能檢驗;2、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3、交通死亡事故;4、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5、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6、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7、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法律依據】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五條,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