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事項包括的內容:(1)筆跡真僞鑑定。(2)印章印文真僞鑑定。(3)塗改、添加文書鑑定。(4)印刷、打印、複印及傳真等文件的鑑定。(5)打印字跡、書寫字跡與印章印文的時序鑑定。(6)印章印文形成時間鑑定。(7)人像識別鑑定。(8)不可見文字材料鑑定。(9)其它情況。【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