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屍體檢驗(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2、輕重傷鑑定;
3、成傷機制鑑定;
4、傷殘評定;
6、安全性能檢驗;
7、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8、車輛定型鑑定,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9、痕跡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