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檢驗對象包括哪些

司法鑑定檢驗對象包括哪些

1、屍體檢驗(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2、輕重傷鑑定;

3、成傷機制鑑定;

4、傷殘評定;

5、酒精含量檢驗;

6、安全性能檢驗;

7、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8、車輛定型鑑定,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9、痕跡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