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對象種類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鑑定等。【法律依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類鑑定;(二)物證類鑑定;(三)聲像資料鑑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