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司法鑑定的對象有哪些

文書司法鑑定的對象有哪些

文書司法鑑定的對象可分爲筆跡鑑定、印章印文鑑定、印刷文書鑑定、污損文書鑑定、文書製作時間鑑定、文書材料鑑定、言語識別鑑定七種。主要是通過語言、文字、圖形等方式提供相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