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爲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爲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爲無效條件

如果行政行爲具備下述情形,行政相對方可視之爲無效行政行爲,有權國家機關可宣佈該行爲無效:

(1)行政行爲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爲。

(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爲。

(4)行政行爲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5)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爲。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