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爲無效條件
如果行政行爲具備下述情形,行政相對方可視之爲無效行政行爲,有權國家機關可宣佈該行爲無效:
(1)行政行爲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爲。
(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爲。
(4)行政行爲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5)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爲。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