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處罰是指行爲人的行爲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或者行爲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爲,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

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處罰,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等。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