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二,行爲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