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在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

1、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

2、能力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爲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

3、財產罰,指強迫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交納一定金額的處罰;

4、人身罰,指對違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剝奪的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