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官制的演變

中國古代地方官制的演變

先秦: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諸侯的制度,是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築;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給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諸侯要服從命令,按期納貢,隨從作戰。秦朝:郡縣制。在地方上推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裏等基層行政組織,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任免。兩漢:刺史制度。漢武帝時實行刺史制度,刺史級別不高,但可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東漢末年,刺史改爲州牧,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東漢末年地方行政區劃變爲州、郡、縣三級制。北宋:知州與通判。知州是一州行政、司法長官通判起輔助、監督作用。元朝:行省制度。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明朝: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