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三性是:
1、客觀性,是對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反映,其特徵是具有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
2、相關性,是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的關聯;
3、合法性,是作爲案件的證據,其收集的方式或方法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