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傳喚條款如何理解

新刑事訴訟法傳喚條款如何理解

新刑事訴訟法傳喚條款如何理解,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新刑訴法規定"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現行刑訴法規定了書面傳喚的形式,而新刑訴法增加的口頭傳喚,是對傳喚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種必要補充。口頭傳喚有緊迫性、簡易性、規範性的特點。口頭傳喚按照條款的規定理解,應該是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後,由偵查人員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當場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點,在法定時限內接受訊問並在製作筆錄時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