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 離婚證據有哪些

分居兩年 離婚證據有哪些

分居兩年離婚的證據包括: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