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養小孩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我國收養小孩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爲: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