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麼意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麼意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如果是因爲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能對當事人定罪,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抵制執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