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被害人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被害人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爲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義務執行判決的也必須執行。被害人對判決不服的,如果是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的,則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刑事判決爲10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