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有哪些

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有哪些

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有: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3、嚴重違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意思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

5、與用人勞動關係對本的工作任務嚴重或者經用人拒不改正。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