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一、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三、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四、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