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共同居住人如何認定

使用權房共同居住人如何認定

使用權房共同居住人認定有以下情況:

1、承租人已故,但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產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依據是合同法229條如果租賃人死亡,在租賃期內該戶共同居住人有權要求繼續按原租約履行。依據是民通意見119條第1款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況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

2、使用權非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因爲使用權帶來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3、可以理解爲將使用權房屋出售給開發商從而將現金變爲承租人遺產。如果從法律上理解,就是因爲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物發生了產權變更從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賃利益,因此對侵犯承租人的這部分利益給予補償或者賠償。換到房屋拆遷就是因爲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權利而依法給予拆遷補償或者安置回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