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等倒塌致害責任誰擔責

建築物等倒塌致害責任誰擔責

法律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