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損害責任誰擔

未成年子女損害責任誰擔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承擔責任。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因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