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緻人損害誰擔責

派遣工緻人損害誰擔責

勞務派遣用工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員通常被稱爲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是派遣工的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單位是派遣工的用工單位,派遣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

派遣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係,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期間,派遣工實際上是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監督

故,《侵權責任法》規定,勞務派遣情形下,由用工單位對派遣工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同樣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但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則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用人單位的過錯主要表現在派遣了本身不具備崗位技能要求的人,派遣了本身具備一定缺陷不適合崗位工作的人,比如派遣單位派遣了一位間歇性精神病人到用工單位從事門衛保安工作,期間發作傷害到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