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承擔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侵權責任承擔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認定:

1、用工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3、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有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

5、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除非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否則承擔責任。受到受到幼兒園、學校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