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的作用有: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2、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3、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4、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