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爲定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