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