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