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土地使用權是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配撥、聯營和入股。

引用法規:《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