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徵收土地的主體部門是哪些

強制徵收土地的主體部門是哪些

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