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是什麼

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是什麼

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是: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徵用土地的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覈後,以書面形式公告;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公告;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交付土地。

引用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