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權變更行政行爲嗎

法院有權變更行政行爲嗎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司法審查權,屬於司法權的範疇。

按照法理,行政權不能干預司法權,司法權同樣也不能干預行政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變更具體行政行爲。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爲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爲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