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首先,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爲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其次,由於分公司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所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