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承擔的責任是: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覈、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