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

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分公司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其是總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可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爲被執行人。……”

以及《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