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區別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區別

1、概念不同:協商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平等溝通,自行協商解決問題達成共識的活動;調解是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2、特殊性不同:協商當事人之間意見達成一致即可解決,不需要第三人的參與;調解是由調解員採用其認爲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爭議進行調解;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公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