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規定,集體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等;
2、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包括每天工作時間和每週工作天數,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3、社會保險和福利,包括養老、工傷、醫療、死亡等待遇,職工住房、生活供應、保健和文化體育設施等;
4、勞動安全與衛生,包括勞動條件、安全設施、防護用品、職工健康檢查等;
5、合同期限;
6、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7、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8、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9、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0、雙方認爲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