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不發工資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